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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最高行政区划相同的,企业名称冠以单独行政区划,与行政区划连用的,视为名称相同,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或连锁经营的除外;
  例:“辽宁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广厦(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同属于行政区划连用且最高行政区划相同,连用行政区划部分不同,视为名称相近似,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或连锁经营的除外;
  例:“辽宁沈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鞍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中使用“省、市、县”行政级别字词的与缺省行政级别字词的,视为名称相同,不予核准;
  例:“辽宁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在企业名称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况下,名称中字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名称相近似,不予核准。
  (一)与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名称字号的文字不同,但拼音及音调相同,易造成误认或混淆的,不予核准;
  例:“沈阳舒丽雅家私有限公司”与“沈阳淑利垭家私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的字号中包含核准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易造成误认或混淆的,不予核准;
  例:“荟华楼”与“新荟华楼”;
  (三)企业名称字号中包含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不予核准;
  例:“辽宁盼盼防盗门有限公司”与“辽宁鑫盼盼防盗门有限公司”;
  (四)在字形上故意模仿核准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或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不予核准;
  例:字号“华丰”与“华沣”;
  (五)与核准在先的企业名称中字号有2个以上的字相同,且易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的,不予核准;
  例:“萃华楼”与“萃晔楼”。
  第十四条 在企业名称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况下,名称中字号的拼音相同,拼音音调、文字的字形及含义都不相同,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不视为名称相互近似,应予核准。
  例:字号“申木”与“神慕”。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况下,行业或经营特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名称相同或相近,不予核准。
  (一)名称中表述所属行业相同,但行业或经营特点文字表述不同的,视为行业相同,不予核准;
  例:“房地产开发”与“置业”, “高新技术”与“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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