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6〕80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针对当前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局制定了《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管理,切实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企业集团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注册管理,按名称中行政区划确定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名称中包含“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词,名称冠以“国际”字词,以及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含有省、市、县行政区划的,由名称中最高行政区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分支机构名称的登记管辖,由分支机构名称中表述的所在地行政区划确定,或名称中地名所属的行政区划来确定,与隶属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无关。
第四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要素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简体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