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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新机制。要通过采取明确案件质量监督主体及职责、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严把案件核审和案件审批关、加强案件质量检查考核、强化案件问题反馈、建立案件质量预警制度、落实执法办案责任、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等措施,切实改进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模式,提高案件质量管理水平,实现案件质量的科学化、现代化,形成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加快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步伐,坚持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有机统一。各市局要在2006年年底以前,按照《关于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出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制约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规范行政执法用语、着装和标志。
  (三)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严格落实《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试行)》,对因执法不严、执法不力、执法不到位、违法行政等给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层级监督。上级工商部门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行政执法案件的转办和督办、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的层级监督。强化对下级工商部门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按法律规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
  3、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办案机构向案件核审机构递交案件时,要对行使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核审机构认为不合理的,可以进行合理调整或要求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复议机构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4、认真执行行政赔偿和追偿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行政赔偿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后,应当主动或应申请人请求及时启动赔偿程序,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保障相对人的受偿权。严格执行追偿制度,在实施行政赔偿后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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