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联合工作机制。要加强医务人员流行病学知识以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治专业知识培训,做好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薄的填写工作。一旦发生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流行病学人员到医疗机构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及报告时限规定,并逐级上报疫情。
三、科学规范隔离措施。严格按照《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卫生部2003年第11号公告)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隔离观察,当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被排除时,要立即解除对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对一般接触者进行为期2周医学观察,即每天检测体温并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对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流动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要进行客观的宣传报道,防止盲目进行群体性预防性用药。不得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X线透视。
四、合理实施卫生检疫措施和消毒工作。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出入双控,防止疫病的输入和输出。对来自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营运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所在地发给的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放行,不再对当日已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旅客在国内旅行无需出具健康证明。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对乘坐同一班(车)次的旅客,各地不得要求重复填写。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应立即排查,对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承运单位要对在途旅客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发现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省防治非典指挥部确定我市襄阳区黄集、枣阳市新市设立省界道口交通卫生检疫站(健康服务站),其他各地不再设立交通健康服务站。所设交通健康服务站要对进入省内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正常的人员予以放行,对发热病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组织填写、收取、保管《健康申报卡》,根据需要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移交。同时,对上述交通工具内部进行消毒,发给省防治非典指挥部统一规定的《湖北省道路防非典检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