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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我省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我省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鄂府法办[2003]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6月25日,我办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03]42号文《关于对收容遣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收容遣送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整个清理工作务必在7月30日前全部结束,并上报清理结果。现将我省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定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都应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分工

  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省政府部门和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提出意见;

  2、省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省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意见;

  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具体要求

  1、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其内容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一律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有关收容遣送对象、有关收容遣送收费、有关组织收容遣送人员劳动等规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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