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政发[200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3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断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城市规划反映城市建设的整体、长远利益,是保证城市合理发展的依据和重要手段。各地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尤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正确处理好城市与区域、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高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在城市重点开发、重点保护地区和重点地段,都要依法编制详细规划,以指导城市的各项建设。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年。 要做好城镇体系规划和详细规划,重点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统筹安排县(市)域内城镇及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确定中心镇的数量和布局。当前的重点是发展县城和中心镇,不能搞一哄而起,防止盲目发展。 小城镇和村庄规划都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要适当,切忌照搬大中城市标准。同时要精心组织城市设计,大力开展设计方案竞赛和招投标活动,努力使每个规划设计方案科学合理,每处建筑设计新颖别致,以改善城市和城镇景观。
二、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 各地要建立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规划机构,健全规划网络,加强对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同时,要严格按照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襄政发[1999]20号)要求,实行法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要严格执行集镇和村庄规划,按照审批程序,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依法经过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详细规划。凡没有编制或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一律不得出让转让,各项建设一律不得审批。 城乡规划审批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各县(市)中心城区或城关镇以外的乡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必须经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方可依法报批,以维护城乡规划的法律权威。 各地详细规划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县(市)政府审批,并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小城镇规划要经同级乡镇人大审查同意,村庄规划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县(市)区政府审批。 各县(市)每年要对城乡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同级人大提出专题报告,同时报市规划局和省建设厅。市规划局每年要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