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发挥专利权在科技管理中的导向作用,强化专利权在科技评价体系中的份量。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在选项立项时,必须进行专利论证。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专利文献信息检索报告,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签订计划项目合同时,应明确规定项目的专利权目标,将申请专利的经费列入项目资金中,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和调整。
(五)确立专利技术在科技成果评价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要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评价内容。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视同通过成果鉴定。申报列入各级、各类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拥有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先立项。在绩效考评、成果鉴定、评审奖励、成果登记等各个环节,要把是否具有发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六)凡我市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外语水平、计算机等级、岗位职能的限制,随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中级专业职称。
(七)采取激励、倾斜政策,使专利工作切实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把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审批组建市级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要将专利拥有量、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以及工作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八)建立专利资产评估机制。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抵押、法人变更或终止、以专利权折价出资开展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以及中外合资或合作时,必须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九)建立政府投入机制,增加对专利工作的投入。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20万元建立专利发展资金,用于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民营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人技术含量高的专利申请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利项目的实施方面。
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专利发展资金,扶持本地专利的申请及实施。
(十)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从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提取不低于5%的费用,作为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专利申请、维护、奖励以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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