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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
(襄办发[2003]10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议事的原则和范围

  “一事一议”筹资要坚持有事就议、无事不议的原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经营性除外)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纳入“一事一议”范围。

  二、议事程序

  1、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年初与村党支部协商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2、筹资筹劳预案经村民小组组长、党员会议初审通过后,交由全体村民酝酿,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表决。

  3、表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村民代表会议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4、所议事项须经到会人员投票表决(票面设赞成、不赞成两栏),且有过半数人员赞成,方可视为表决通过。

  5、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由本村村民承担,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户籍在本村的劳动力(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承担,按照省里规定,过渡期内每劳每年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3年不得超过15个,2004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全部取消。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后,确需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仍要向村民筹劳的,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三、申报审批

  1、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村民委员会要按规定填写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审批表》、《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附后)等相关材料,于3月底前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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