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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


  九、加强引导、服务和管理,加速农村人口的转移。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加快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扩大城镇容量。切实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有序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它类型的户口性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制订。对进城入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城乡劳动力市场。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消暂住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商登记费,不允许搭车收费。农民外出打工所需证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一律只收工本费。

  十、努力增加农业投入,切实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增加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支农和农业事业经费,稳定提高农业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确保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继续捆绑使用财政支农资金。公共财政部分重点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品种改良、重大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装备、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倾斜。积极争取新增的农业投入项目资金,用于抗灾救灾、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种子工程建设、植保工程建设、畜禽防疫检疫、农业机械装备、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公益性事业。将动植物检疫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围绕重点工程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扶持资金。对科技、农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开发资金、教育培训资金,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农业项目的配套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建立责任追究制,确保专款专用。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多投工、多投劳,建设自己直接受益的工程项目。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抓住国家对农村信用联社扩大“三农”融资投资试点的机遇,为“三农”提供资金保障。

  十一、改革和完善农业科技体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继续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产品开发、食品安全、生态保护和产业化方面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走服务与经营相结合之路。重点扶持和装备具有一定优势的科技创新主体,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场。农业科技三项经费要适当向农业倾斜。大力实施种子工程、植保工程、沃土工程、优质工程、饲料入户工程,加快品种更新换代。加速推广优良种子种苗选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设施农业、新型农业生产资料的科学应用、动植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特种动植物高效种养、农业新机械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农业信息等先进实用技术。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广泛开展农业技术培训。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农业开发,创办农业公司。辞职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5~8年的基本工资;离岗的身份保持不变,三年基本工资照发,也可与原单位脱钩,脱钩后继续从事农业开发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5年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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