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抓好畜禽产品、食用菌、蔬菜、水果、茶叶、蚕丝等有比较优势的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建立规模化、集约化的出口创汇基地,形成主导出口产业。以多种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的资金和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业综合素质和出口创汇能力。对招商引资、出口创汇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优化招商环境,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依法保护引进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外向型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改革外贸体制,推进外贸主体多元化。凡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企业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农业技术生产企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向省有关部门申报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争取配额支持。凡成立一年以上、且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流通进出口权。
五、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强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国家扶持政策,培植以粮、棉、油、农副土特产品加工和冷冻、脱水、保鲜为主的食品加工企业,兴办一批“农”字号“三资”企业和土特产品出口企业,改造壮大一批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形成产业聚集、特色鲜明的加工园区。重点在粮油、蔬菜、畜禽、饲料、特产品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上实现新突破。外贸、金融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和协调服务。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一致的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尚未达到法定退税率的农产品,优先考虑适当提高其出口退税率。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事种养业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的重点加工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多形式、多成份、多层次地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力度,盘大经营规模,通过5年努力,力争培植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1家以上,5~10亿元的2家以上,3~5亿元的3家以上,国家级龙头企业达到3家以上。市级农业专项发展资金以贴息贷款的方式,支持龙头企业从事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对带动基地10万亩以上的龙头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农业专项发展资金扶持。各县(市)区集中扶持销售收入过亿元、过5000万元的龙头企业,重点乡镇培植销售收入过3000万元的龙头企业。帮助龙头企业选准投资方向和主导项目,避免短期行为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对正在扶持的龙头企业,定期做好项目验收、运行监督和管理指导。加强利益分配管理,理顺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民的利益关系,全面推行“订单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