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项目以此类推计算。
5、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伤残人员护理费,按规定的标准预留20年。其公式为:
预留数=每级护理人数×每级标准×12个月×20年
6、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费,在对工伤人员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对没有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人员每人按150元的标准预留,原已鉴定人员每人按75元的标准预留。其公式为:
预留数=未鉴定人数×150元+已鉴定人数×75元
7、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困难补助费,按老年人和子女分别计算。
①老年人按规定的标准,每人预留10年,其公式为:
预留数=供养人数×月规定标准×12个月×10年
②子女按规定的标准,一般计算至18周岁,目前正在大专院校(不含军事院校)就读 、年龄超过18周岁的,计算到毕业为止。其公式为:
预留数=月规定的标准×距18周岁的总月数
8、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因工死亡遗属补助计算方法与第7款一样,按工伤标准执行。
三、企业工资管理
(一)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要按照“两低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税利增长、 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襄樊市 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襄政发[2000]3号)文件 的规定,实行工资指导线调控办法,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机制,保证职工工资在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长。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经营者年薪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 经营者的积极性。
(二)改制企业暂不具备条件按照工资指导线决定工资总量的,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参照工资指导线及其他相关指标,由经营方和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集体谈 判的形式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保证参加正常劳动的职工获得符合国家 政策规定的劳动报酬,确保在岗职工实发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股权制 试点企业,可实行按基本劳动分配、按资本分配、按贡献分配三位一体的分配制度。
(三)所有企业要按照《关于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登记制度的通知》(鄂劳综[19 96]274号)规定,实行“两册”登记审核制度,将企业经营者全部工资收入按月填写在《 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登记手册》,并在每季度初审批《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一同报劳动部 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