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其它项目以此类推计算。

  5、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伤残人员护理费,按规定的标准预留20年。其公式为:

  预留数=每级护理人数×每级标准×12个月×20年

  6、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费,在对工伤人员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对没有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人员每人按150元的标准预留,原已鉴定人员每人按75元的标准预留。其公式为:

  预留数=未鉴定人数×150元+已鉴定人数×75元

  7、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困难补助费,按老年人和子女分别计算。

  ①老年人按规定的标准,每人预留10年,其公式为:

  预留数=供养人数×月规定标准×12个月×10年

  ②子女按规定的标准,一般计算至18周岁,目前正在大专院校(不含军事院校)就读 、年龄超过18周岁的,计算到毕业为止。其公式为:

  预留数=月规定的标准×距18周岁的总月数

  8、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因工死亡遗属补助计算方法与第7款一样,按工伤标准执行。

  三、企业工资管理

  (一)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要按照“两低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税利增长、 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襄樊市 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襄政发[2000]3号)文件 的规定,实行工资指导线调控办法,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机制,保证职工工资在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长。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经营者年薪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 经营者的积极性。

  (二)改制企业暂不具备条件按照工资指导线决定工资总量的,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参照工资指导线及其他相关指标,由经营方和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集体谈 判的形式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保证参加正常劳动的职工获得符合国家 政策规定的劳动报酬,确保在岗职工实发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股权制 试点企业,可实行按基本劳动分配、按资本分配、按贡献分配三位一体的分配制度。

  (三)所有企业要按照《关于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登记制度的通知》(鄂劳综[19 96]274号)规定,实行“两册”登记审核制度,将企业经营者全部工资收入按月填写在《 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登记手册》,并在每季度初审批《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一同报劳动部 门审核备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