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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清缴项目:

  ①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

  ④工伤保险费;

  ⑤女工生育保险费。

  2、清算方法:

  企业原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均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的拖欠数额为准;原 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数额为准,在企业改制时一次性缴清。

  (六)改制企业要切实做好拖欠职工的各项保险福利费的清理兑现工作。需要清理兑现 的项目及清算方法:

  1、清理拖欠职工的医疗费(含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此项费用按企业规定的 包干数额和报销比例计算到每个职工;

  2、清理拖欠职工的保险福利费。

  ①离休、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按企业应发数额累加计算到每个离退休人员;

  ②工残职工的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护理费、丧葬补助费,按市劳动 局《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襄劳 险[199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以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 保 险经办机构核发的数额为准,其中按月发放的项目应按实际拖欠数额计算到每个伤残职工或 供养亲属个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应报经劳动部门审定后计算到每个人。

  ③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在法定的产假期内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1998年10 月1日前发生的按企业原定标准执行,之后发生的按市劳动局《贯彻落实〈襄樊市企业女职 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襄劳险[199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到每个职工个人。

  (七)改制企业应预留的保险福利费用:

  1、离休人员医疗费每人每年按1.1万元预留10年。其公式为:

  预留数=离休人员人数×1.1万元×10年;

  2、退休人员医疗费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人平医疗费预留10年,其公式为:

  预留数=退休人员人数×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人平医疗费×10年

  3、退休干部交通费,按规定的标准预留10年,其公式为:

  预留总数=应享受交通费人员数×月标准×12个月×10年

  4、离退休人员水电补贴等,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每人预留10年。其公式为:

  预留数=规定标准×离退休人数×12个月×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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