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强化社会保障费的征缴,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提高征缴率,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逐步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实行离退休 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尽快实现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积极开展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 服务的试点。
(二)国有企业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为其补齐拖欠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并以货币形式兑现拖欠职工的各项保险福利费。
1、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以应缴数为标准,累计计算。
2、职工的各项保险福利费,如医疗费等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
(三)国有企业改制后,进入社会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职工在失业期间,凭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 同通知书》,向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审定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失业救 济金;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劳动行政 部门印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可继续到原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按现行政策 规定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标准,按市劳动局《关于私营企业员工、个体劳动 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襄劳险[1998]1号)文件规定办理;
3、进入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由 服务中心按现行政策规定代为缴纳。
凡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继续缴费年限可与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企业改制后,要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进行社会保险 登记和申报,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社会 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依 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改制企业要认真做好企业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清缴,需要清缴的项目及清算 方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