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业改制后,通过竞争上岗,重新被企业聘用的职工不予清算补偿金,一切按新 的劳动 关系落实有关政策,凡没有被聘用的,企业与当事者签定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可给予一 次性补偿安置,双方的债权债务一次性结清。其具体清算原则和办法是 :可比照国务院[1997]10号文件精神,有净资产的企业按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 资的3倍以下计算,零资产的按2倍以下计算,负资产的按1.5倍以下计算。
清算职工安置费计算公式:
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倍数×补偿安置人数=职工安置费总额
计算到个人公式为:
职工安置费总额÷补偿安置人总工龄×个人工龄=职工个人补偿金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发[1997]10号)和省劳动厅《关于对贯彻国发[1997]1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 题的 复函》(鄂劳函[1999]371号)文件规定,企业破产后,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 应将提取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 ,统筹使用;
在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时,只要职工与企业依据《
劳动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均为企业职工 ,身份再无区别;
企业破产后,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应按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支付一次性安置费 , 标准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和不同工龄确定,最高不超过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3倍,其中,三分之一作为基本补偿金,三分之二作为工龄补偿金。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 工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以后,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企业破产后,未自谋职业的职工应进入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建立的再就业 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协议,协议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协议期 间由中心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破产企业职工由中心托管期间,被其他用人单 位招用的,中心停发其基本生活费;自谋职业的,中心应将其应当享受的三年基本生活费扣 除已发部分后,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不享受失业救济;三年协议期满后破产企业职工仍 未就业的,按失业人员管理,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
二、社会保险及相关待遇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