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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襄政发[200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21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劳动局  2000年1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劳 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用工和劳动关系

  (一)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必 须通过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竞争上岗,严禁私招乱雇、内招和变 相内招。今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救济金,通 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二)国有企业要打破职工身份界限,企业的干部和职工、正式工与临时工一律称为企 业职工,在劳动工资与保障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三)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国有企业要与所有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平等协商 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并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办理。

  (四)理顺下岗职工和其他不在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根据省劳动厅《关于做好当前劳动 合同管理工作理顺各类人员劳动关系的通知》(鄂劳力[1999]156号)文件规定,要按 照 全员接收、分流安置、有情操作的原则妥善安置职工。今后国有企业不得再办理“挂靠”、 “停薪留职”、“两不找”、“长期外借”、“长病”、“放长假”等手续。

  (五)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原国有职工身份及劳动合同一律解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 者出具由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从改制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与留 岗和所招用人员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应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进 行鉴证和办理职工登记手续,登记和鉴证可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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