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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襄樊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标兵的通知


  1、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其它改革中有创见,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或产生积极社会影响者;

  2、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和扭亏增盈工作中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者;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本职岗位上,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贡献者;

  4、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者;

  5、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各行业的技能比赛中获得最佳名次、在全国和国际性重大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或创全国、全省、全市最高纪录者;

  6、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在平凡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并产生积极社会影响者;

  7、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预防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保卫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事迹突出者;

  8、在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襄樊市劳动模范标兵评选条件

  在获得市级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两年以后,又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扶贫济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

  四、评选要求

  (一)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推荐人选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不少于50%;国家公务人员、厂长(经理)、科技人员和女职工要占一定比例。

  (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评选推荐的对象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然后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实,逐级推荐,层层把关。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县(市)、区和开发区除按评选程序外,还要经过本级劳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报送市劳模评选办公室。市直各单位所推荐的对象,必须经过其上级党组织研究审核同意并盖章后,集中报送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三)评选推荐厂长(经理)等法人代表要征求组织、纪检、审计、税务、工商、物价、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到市直的上述人员,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集中后,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评选的国家公务人员,要征求纪检和组织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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