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襄樊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标兵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3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发展的一年。为弘扬劳模精神,展现劳模风采,充分发挥和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市政府决定评选表彰100名襄樊市劳动模范、100名襄樊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和60名襄樊市劳动模范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评选范围为全市各行各业的干部职工,包括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驻樊武警部队的官兵等。
劳动模范标兵的评先范围为已获得并保持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襄樊市劳动模范评先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中,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发展企业生产,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4、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协作、技术扶贫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扭亏增盈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10、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襄樊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