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准备阶段(2003年3月底以前)。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整顿实施意见。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4月1日至4月底)。各地向广大经营者宣传解释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时间、内容及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召开动员会,悬挂标语横幅、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等形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确保清理整顿顺利进行。
(三)整顿实施阶段(2003年5月至12月)。各地对本辖区所有从事农村客运、机动车维修的经营业户进行清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度审验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和从业资格关。农用车、拖拉机、简易机动车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一律不准从事农村客运,对从干线公路淘汰下来的老旧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准投放农村客运市场。严厉打击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的无证照经营、维修作业不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收费价格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和服务意识差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所有驾驶9座以上客车的驾驶员,要进行一次技术素质、思想作风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其驾驶证副证上加盖“准予驾驶客运车辆”章,凡未参加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客车。严格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客运车辆一律强制报废。
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开展自查自纠,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形成阶段性的书面工作总结,于2003年11月底前分别报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各地的整顿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并对整顿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流于形式的,责令其重新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把整顿工作抓紧、抓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是2003年全市交通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突出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统筹安排整顿工作。要树立为经营业户服务的思想,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上门服务、分片区、分线路逐步推进,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既要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又要保持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相对稳定。各级物价、工商、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