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凡具有5辆公上客车经营规模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要与公安交警部门签订安全责任状。要全面推行客运车辆安全公示制度,向乘客公示驾驶员姓名、照片、准驾记录、行驶路线、车辆核载人数等情况。公示卡悬挂于车内醒目位置,便于广大乘客对客运车辆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交警中队;不能设立中队的,可向乡镇派出所驻交警或授权委托派出所管理;警力确实不足的,由乡镇政府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干,专门负责辖区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机动车维修市场
1、清理经营条件,强化资质管理。普查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本条件,重新对各类维修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列出各企业整顿项目清单、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各企业的整顿项目和内容。
2、检验作业规程,严格工艺纪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一台在厂维修车的二级维护工艺过程,对于二级维护作业项目不到位、作业中漏项或减项、不按工艺规范作业、达不到汽车维护技术规范要求的,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国标要求的企业,取消其汽车维护经营资格。
3、查验配件质量,杜绝伪劣配件。抽查各维修企业配件库房所存配件,对涉及安全、环保的关键零部件列为重点检查范围,其抽查面不得少于20%;对于将副厂配件按原厂配件价格销售,假冒伪劣配件混为正宗产品销售的,要坚决打击。
4、核算收费检查,整顿乱收费行为。核查维修企业是否实行明码标价,是否有虚报维修作业项目、偷工减料、倒卖竣工出厂合格证、欺诈、坑宰用户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5、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章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业户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核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对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从事维修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三类维修业户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要坚决进行查处;严禁汽配商店以免费安装配件为名,变相非法从事汽车维修作业,切实保护守法经营的正当权益。
三、时间与步骤
清理整顿时间为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