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凡属县(市)、区公示的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农村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客运线路牌。对已经审批的客运班线应收回线路经营权,或者对营运线路予以调整。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运行的客运线路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无法避开的不得审批;对已开通班车的线路,各客运站应按此要求调整发班时间。
3、取缔无证无牌非法营运车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业户和未领取《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坚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对服务低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营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和铲除在农村客运市场上欺行霸市、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可经营;无从业资格证的,不得经营农村道路客运。
5、严处坑、宰、甩客和不依线运行的经营行为。各地要加大稽查力度,加强现场管理,严厉打击不依线运行、不按规定悬挂线路牌、乱停乱靠、不进站经营、串线经营、长线短跑、私下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坑、宰、甩客等违法经营行为。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大投诉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严查乡镇客运站点乱收费问题。要严格客运站服务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明确客运站点的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实行客运站代理费收费标准与其站级和服务信誉等级挂钩,对客运站点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制过境车辆进站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坚决纠正,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抓好客运站挂牌经营工作,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的要求,所有客运车辆必须进站经营。
7、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个体客运业户走集约化联合经营道路。在保持市场适度竞争的条件下,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合并与兼并,鼓励经营者以线路公司、股份公司、经营联合体等形式,走规模化经营的路子。按照《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业户应具备5辆以上(含5辆,下同)客车经营规模,未达到的要积极引导逐渐达到规模,逐步杜绝个体单车从事农村道路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