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全市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二OO三年元月三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91号)和交通部《关于印发〈
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强化市场准入和安全、质量监管为手段,进一步整顿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市场和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农村客运网络和方便及时、优质可靠、价格合理的机动车维修网络,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整顿的范围:农村道路客运市场以县市、区城关为中心辐射周边乡镇、村组,且营运距离不超过150公里的乡镇道路;全市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一、二、三类维修企业(业户)。
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道路客运市场
1、把住客运市场准入关。在车辆发展上实行调、控结合,以调整为主。调整运力要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安全的管理原则,并注意多种车型的相互配套。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引导新开业户合理选择车型,鼓励车辆更新换代,逐步调整运力结构和布局。严格掌握车辆技术条件,参营车辆车况必须达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198-95)所规定的二级标准和《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标准,并按规定购买保险。公安交警部门核发车辆行驶证应明确注明载客或载货性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在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或载货性质核发《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