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襄樊政发[2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水利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运行机制,调动农民兴建、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新的水价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明晰产权为突破口,以资产经营为手段,以产权换资金,以存量换增量,以机制换效益,实现保值增效的目的。通过改革,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放开建设权,实现建、管、用和责、权、利统一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促进全市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好五条原则:
一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投资、群众投劳共建的,属国家所有,由水利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由国家、集体共同投资建设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以乡或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其产权归乡或村集体所有。
二要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保值增值和提高效益为目的,从实际出发,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
三要服从服务防汛抗旱工作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具有防汛、抗旱、排涝等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功能,不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接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挥和调度,确保防汛抗旱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要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要严把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关,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现值,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因改制而受损失。
五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进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要求建立健全法人管理机制。改制前已承包、租赁的要加以规范、完善;不符合《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立即废止,重新协商签订。
二、改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