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体制创新,推进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进程。在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年产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政府办的老年福利事业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同时,要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四)大力抓好《老年法》和《老年法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长期治国方略,贯彻落实《老年法》是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更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力度,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和鄂政办发[1999]139号文件要求,抓好《老年法》和《老年法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始终以《老年法》为动力,落实老有所养,改善老有所医,抓好老有所教,组织老有所为,推进老有所学,丰富老有所乐,全面推进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发现新典型,总结新经验,将贯彻落实《老年法》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做到依法办事,维护《老年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老年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五)重视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注视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和外地经验,不断提高老龄工作理论研究水平。
加强人才培养,为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开设社会老年学专业或课程,在医学和护理院校增加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教学内容。有条件的院校可培养老年学高级专门人才。大力开展老年教育和老年医学研究。
(六)建立督查和评估机制。《纲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2005年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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