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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的通知


  (三)构建老年社区照料服务网络体系。建立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区、街道、居委会(社区)及老年服务设施网络。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重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补助投资。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到“十五”末期,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老年服务设施。基本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200个床位的老年公寓和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老年活动中心。十五期间,襄樊市区要有一批综合性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市老年人活动中心(8000平方米)要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街道要有一所能容纳30人以上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和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老年人活动室,居委会(社区)要有托老所和老年人活动室。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农村乡镇敬老院覆盖面达到95%以上。

  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倡导社会互助。社区要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者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兑现老年人应享受的优待和照顾。

  加强老年服务和管理工作。发展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照料服务,开展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建立老年人档案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四)逐步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要继续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要推行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和涉老纠纷案件的陪审员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设老年法庭,乡镇(街)设老年法律事务所,村(居)委会设老年民事调解员。

  要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教育和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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