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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的通知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城镇的“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助,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的“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五保”供养,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要建立特困老人救助基金,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等导致特别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经济帮助。在尝试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要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纳入覆盖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优先对高龄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又有经济困难的老人给予补助。逐步建立社会互助制度。对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殊生活照顾,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

  (二)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城镇所有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积极探索新时期农村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障制度,普及老年卫生知识,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保健教育,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健康教育普及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医疗保险应优先办理,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优先报销。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或抚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资助。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为70岁以上老年人和残病老年人实行医疗优先服务,并挂牌明示。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应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开设家庭病床,并开展为老年人巡回医疗服务。

  加强老年人和高龄老人的医疗保障服务。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医疗机构,定期为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提供无偿的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每年要为85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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