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步改善条件,切实抓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各地要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并重点建设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公共文化设施。“十五”期间,要实现各县(市)有文化馆、图书馆,每个乡镇和社区都有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的目标。各城区、开发区要建设综合性的文化设施。70%的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要达到文化部规定的二级馆标准。要认真抓好乡镇、街道文化设施设备建设,对于被挤占、挪用的乡镇公益文化设施,当地政府要限期收回。对已撤并乡镇的文化站的土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原则上由合并后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管理使用。
(五)各级文化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对于擅自改变用途的要立即予以恢复,确保其用于开展文化业务。机关、学校、企业、部队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基层文化队伍素质
(六)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市直文化单位和县(市)、区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各级文化部门要坚持每年举办1至2次业务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逐步建立与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监督检查制度。
(七)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办事处)设置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合理确定乡镇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乡镇文化工作有专人负责,保证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创新活动方式,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八)继续开展文化先进县(市、区)、文化先进乡(镇、办事处)和文化先进(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评选标准和考核办法,以期达到整体推进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在基层文化活动中,要努力创品牌、创特色,推出一批特色文化社区、特色文化广场、民间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积级参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力争在“十五”期间,在全市建立9个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