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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理顺执法管理体制,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新一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38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换发执法证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一)审查对象

  1、所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2、受上述组织指派从事行政执法公务(除国家安全部门外)的各类人员和所有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 国家部委直管发证的单位,也要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审核。 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均不得进行执法。

  (二)清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权限是否随着机构变动、职能调整而发生变化,弄清行政执法职权的归属。

  2、对审查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组织,看其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楚,是否使用规范格式委托书(见附件)。

  4、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随表上报时提供文书样式)。

  5、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其制发机关、制发依据、发放数量是否符合《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部委发证的单位应提供执法证件样式原件或1:1的复印件)。

  6、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受到市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县(市)区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三)审查方法

  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分别填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1)、《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核备案表》(表2)。审查工作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辖区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审查本部门所属的市直直属、派出、委托、代管的执法单位,逐级复审,汇总上报(表3)。市直各部门的材料报送,务必在8月8日前完成。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地完成好此次填报审查工作,并形成审查清理报告,连同附表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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