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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襄政发[20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襄樊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后面向农民的收费行为,防止税内负担向税外转移,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提高涉农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就我市进一步实行涉农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的意义

  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是加强对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宣传,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价格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将这一制度建立完善起来,使之切实起到政策交给农民、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涉农收费公示的内容及形式

  涉农收费公示采取公示栏的形式,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监督员姓名等。

  每个乡镇都应在政府所在地和村委会设立收费公示栏。乡镇涉农收费单位也应在收费点设立公示栏。公示栏的样式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定;公示栏面积规格要求为:乡镇大于5平方米,村大于2平方米,收费单位大于1平方米,公示栏应设在固定场所、显而易见,能够长期置放,便于更改。公示栏必须经县(市、区)物价主管部门监制。公示栏实行动态管理,在涉农收费公示后,若遇取消或降低涉农收费标准时,各有关公示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10天内,在收费公示栏上相应取消或更改,并及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若遇中央、省、市出台新增加的涉农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在发文当年内暂缓执行,第二年物价部门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公示栏由各公示单位制作,制作费用严禁向农民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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