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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纳入本范围的单位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以前,各单位发生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解决。

  (四)纳入本范围单位的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财政负担70%,单位自筹30%,交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医药费支付标准和范围按医药费统筹规定执行。统筹标准以后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医疗补助办法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鉴于医改起步初期,职工个人帐户积累较少,适当补助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规定的公务员门诊费用。

  (一)医疗补助经费筹集标准

  纳入本范围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财政负担。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1、纳入本范围的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不同年龄、不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其记入标准如下:

  (1)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工资1%记入;

  (2)满45周岁及退休以前的按缴费工资2%记入;

  (3)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按缴费工资2.3%记入。

  待职工个人帐户积累平均值达到一定数额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进行调整。

  2、医疗补助经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余下的部分,对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和患有规定病种的公务员门诊费进行补助。

  (1)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最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扣除起付线自付部分后,自付额在1000元以内的,补助80%;1000.01元至2000元的,补助85%;2000.01元以上的补助90%。

  (2)符合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的自付部分,先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达到和超过600元不满2000元的补助50%,2000元以上的,补助60%。

  3、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4、个人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由用人单位按月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补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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