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政发[2002]63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02年11月4日)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改革市直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市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并由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以上四条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二、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
(一)纳入本范围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由财政负担;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纳入本范围的单位,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经费由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