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1、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享受国家、省、市对科技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可免征营业税。
(2)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经批准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和省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收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
3、所有勘察设计企业收费都必须按照国家计委、
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标准执行。
4、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5年内,可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上附注原单位名称。
5、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房产、土地登记、供水、通讯过户手续以及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费用减免,应按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6、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企业时同时享有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其他优惠政策。
(六)其他相关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按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经理层,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转作。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者,应当成为企业的主要持股者。改为公司制等其他类型的企业法人代表,原则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