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于企业发展。职工个人股权配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10、转制单位有净资产的,经批准可将全部或部分国有、集体净资产按职工购买股份的一定比例配股(国有资产按1:0.5,集体资产按1:1),职工配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若干年后收回。
11、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试行股份期权制,以稳定人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
12、对国有和集体资产存量较大、暂时不能出售变现的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推行动态股权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贸委、财委、体改委、国资局、劳动局、人事局、董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动态股权制的意见〉的通知》(襄发[1999]28号)和《襄樊市企业实施动态股权制改革规范运作规程》(襄动股办[2000]45号)要求,从国家股、集体股中暂时划出一定股份配置岗位股,职工购买风险股,年终根据经营情况奖励贡献股,实行按基本劳动分配、按贡献分配、按资本分配的三位一体的分配制度。
(四)职工安置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原单位员工身份自然解除,企业整体接收原单位职工,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再按现行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进行用工制度改革。
2、改制后的企业,要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对未能竞争上岗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鄂政发[2000]66号文件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的标准按其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安置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改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改制时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企业应及时与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3、参加了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终止合同后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改制前应发而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应报未报的医疗费,应还而未还的集资款、抵押金等,原则上应以现金足额支付或偿还给职工。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若职工本人愿意,也可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职工对这部分股金拥有终极所有权。向原单位职工实行整体或划出转让的企业,以上资金也可作为职工买断企业产权的出资,冲减净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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