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勘察设计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按房改政策处理;幼儿园、医院、食堂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可委托企业管理,也可交政府、社区。
3、对土地资产的处置,既要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又要考虑勘察设计单位的承受能力,下面六种形式任选一种。
(1)原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评估不出售,不入股,照老办法使用。
(2)租赁土地使用权。改制前属困难企业的,可申请缓、免交租金。
(3)采取“支票背书”的方式空转,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对应缴土地出让金,企业按财政周转金的利率支付土地资产占用费。
(4)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按不高于地价的40%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5)土地作价入股,参与分红。
(6)先对经营性土地处置,非经营性用地暂不处置。
4、对资不抵债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用土地出让金冲抵亏空。特别困难的,经批准,可在3-5年内免交土地租金。
5、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净资产出售前要按《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襄政发[2000]23号)要求,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交通费、水电补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伤残人员护理费、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困难补助费、长期病养人员生活费等。
6、经财政部门(清产核资部门)审定,3年以上(截止2001年12月1日)的应收帐,确定无法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按帐消债留的原则,作为坏帐处理,按零值计算。
7、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产权可向本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骨干、部分职工实施整体或划块转让。资产大于负债的,可由购买方买断净资产,一次性付款的可获得20%-30%的折扣优惠。净资产量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首期付款50%的,可获得10%的优惠,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可采取由购买方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经营能力较强,职工群众拥护的原单位经营者,在取得主要债权人认可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以经营者个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8、产权转让应按照合法程序,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并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售价低于评估值20%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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