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6、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调整执行。已按企业计发办法执行的仍维持不变。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移交规定执行。
7、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8、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9、勘察设计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参加工作当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没有参保和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10、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改制后都必须按《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产权界定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先行清产核资,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产权界定的依据是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或其他部门批文及资产来源原始证明资料。
3、全民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前的全部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政府部门批文明确为企业化管理、资金自筹或自负盈亏等后,国家投入部分仍界定为国有资产,其他新增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为原单位职工共同所有;虽有政府批文,但未明确单位经营性质的,如无国家投资,则单位财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4、对开办时附属于政府有关部门,无政府编制部门批文,仅有所隶属部门批文的勘察设计单位,如文件明确该单位为自负盈亏的,所隶属部门也未拨付相关费用,但由所隶属部门发放工资的,其所积累资产的一半界定为集体资产,其余为国有资产。
(三)资产处理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可将闲置资产、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资产的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