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并向社会公示;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开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并向社会公开,定期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单位财务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帐户符合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帐户已全部撤销。
(六)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将执收执罚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六、对市直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委派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18号)、《市政府关于认真抓好会计委派制工作的通知》(襄政发[1998]28号)文件精神,对市直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 、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物价局、统计局、卫生局、规划局、土地局、教委、文化局、 水利局、交通局、环保局、城建局、监管局、房管局、医药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等23个部门和市交警支队、襄城公安分局、樊城公安分局、市城建监察大队、市污水 公司、市客运管理处、市产权处等7个执收执法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实行委派制,由市政府委派,市会计局负责日常管理。其他单位实行各主管部门内部委派,其委派人员报市财政局、会计局备案,并受主管部门政府委派会计的领导与管理。政府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一并上交市会计局统一管理,同业绩挂钩,比例浮动,委派会计人员不得在受派单位享受任何福利。各主管部门内部委派会计比照本办法执行。委派会计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符合《
会计法》的任职资格。 委派会计人员主要在单位现有财会人员中选拔产生,也可从市财政部门干部中挑选。委派会计人员具有下列职责和权限:
1、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受派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和指导所属二级单位委派会计的业务工作。
2、制定受派单位会计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参与并监督受派单位的收支计划,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税费和各项基金。
3、监督“收支两条线”的执行。(1)实行票、款分离的办法,单位只开票不收款;(2)对外公示交款银行及帐号;(3)制止在规定以外的银行和帐号收款的行为。
4、对超范围的开支必须拒绝报销,纠正、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