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依法伸张正义,不能因政治压力、公众舆论倾向而动摇维护社会公正实施的信念。
第十三条 律师不得受家庭、社会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影响而拒绝依法执业。
第十四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影响司法机构或司法人员断案的特殊关系而获取律师本人或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当事人、证人、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六条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能因当事人民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经济地位等,以言语或行为表露出成见或偏见。
第十七条 律师对于其他同行有损于律师勤勉、诚信形象的言行,应当劝告其纠正,或通过律师协会敦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律师发现司法人员或仲裁人员的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告知有关管理部门,敦促其纠正。
第十九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1、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2、欺骗、欺诈的行为;
3、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4、声明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5、协助或纵恿司法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勉,努力钻研、掌握法律服务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执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提出认真、负责、坦诚的法律建议。
第二十二条 律师提供法律建议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律师应当避免对某一案件裁判结果作出承诺,除非此判断有确切依据,或表明仅系律师个人见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非律师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第二十五条 律师在注册地以外执业的,应当尊重并遵守执业地区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和律师协会作出的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珍惜职业声誉,杜绝和避免公众或社会道德认为不正当和可能不正当的行为,保证自己业外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能成为任何为法律所禁止、或公众及社会道德普遍认为不正当的机构、组织或社会团体的成员。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第二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第三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第二节 律师广告规范
第三十一条 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