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3年3月21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日起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二节 行为准则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第二节 律师广告规范
第三节 律师宣传规范
第四章 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律师收费规范
第二节 禁止非法牟取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节 律师回避
第四节 禁止虚假承诺
第五节 禁止提供非法的律师服务
第六节 拒绝辩护、代理或解除委托关系
第七节 转委托
第八节 委托权限与忠诚于当事人
第九节 保管当事人财产
第五章 律师与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规范
第二节 庭审仪表规范
第三节 体态语态规范
第四节 谨慎司法评论
第五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工作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八章 律师与行业及政府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以及《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提高律师执业素养的指引,是评价律师执业行为的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准则,是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非本地注册但在本地执业的律师,应当尊重及遵守本规范中对其有约束力的规定。
第四条 律师的行为应当受本规范中属于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的约束,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行业规定给予处分。本规范中的许可性或指导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二章 律师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第六条 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七条 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地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谨慎、勤勉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负有义务。
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执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注重职业修养,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并有责任约束其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规则,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 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确立自己信守法律、遵从社会公德的行为方式,并以此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