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2008修正)


  3、执行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律协会费使用原则和比例;

  4、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5、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6、听取律协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7、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会长是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律师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并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理事、常务理事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全体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出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执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亦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三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参照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规则第四条第6项、第8项、第10项、第五条第1项列明事项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对于投票表决的事项,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常务理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