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研究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上海市执业律师参与相关律师业务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各研究委员会每年的研究课题(项目)应当不少于3项,研讨活动应当不少于4次。研究课题(项目)和研究活动日程安排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业务部申报,并在《上海律师》和律师协会的网站上公示。临时增补业务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业务部提交《研究会活动计划单》。
第二十条 研究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的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业务论坛;
(三)通过东方律师网发布;
(四)通过《上海律师》或其他行业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或专著。
研究委员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业务研究和培训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研究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提前3个月向业务部提交书面活动申请(含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及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并由秘书处报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研究委员会必要的研究费用,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律师协会会费拨付;
(二)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研究所获得的研究经费;
(三)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活动需要申请经费的,费用具体项目、金额应在《研究会活动计划单》中列明,并由研究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会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具体规则请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经费使用规则》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会长会议通过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