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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人物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襄樊市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物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物档案,防止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源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物档案是指籍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或在本行政区域工作、居住过的,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在某一方面有较大影响和突出贡献的知名人物在其一生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人物的确定,由各级专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各人民团体推荐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从档案史料中查找选定后,报本级党委、政府审批。

  第四条 人物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国家综合档案馆与人物档案所有者相互协商,规范管理。

  第五条 凡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片、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应归档。其具体范围是:

  (一)人物的生平、履历等材料。如:传记、报刊、杂志对人物的报道和专家、学者对人物的评价等。

  (二)各种证明材料。如:出身证、学生证、毕业证、党员证、军人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聘书、身份证、结婚证、死亡证等。

  (三)工作成就成果的材料。主要有书画、戏曲、文艺、音乐、创作、设计等作品,专著、译著、论文、教材、重要报告、技术发明及专利、科研成果、回忆录等,包括正式出版物、打印件、手稿、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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