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市烟花办审查同意后,报省烟花办审批核发《湖北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报市公安局审批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市工商局审批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批发业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由市供销社和市公安局按照“确保安全、利于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原则上市区只设一家批发企业。市供销社所属的日用杂品公司作为市级烟花爆竹专业公司,承担市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其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必须统一使用张贴由“襄樊市公安局、襄樊市烟花办印制”的防伪标签。市日用杂品公司可在市区内非禁鞭区和有关乡镇设立烟花爆竹代批点和零售网点。烟花爆竹代批点和零售网点由市供销社和公安机关按照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合理布设,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不得正面相对,严禁在规定的禁鞭区内设立零售点,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其周边地带设立烟花爆竹代批点、零售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代批点和零售网点必须同时取得市供销社、公安局、工商局审批核发的《代批证》、《襄樊市烟花爆竹零售资格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烟花爆竹代批、零售业务。证照不全者属非法经营,公安、工商等部门应予坚决取缔。各代批点必须到我市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货,各零售网点必须到各代批点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他单位进货。凡发现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未张贴统一防伪标签的,坚决没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省烟花办规定的渠道进货,所经营的产品须有产品合格证,有产品生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凡经营烟花爆竹业务的批发、代批、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关证件承包、买卖、出租或转让,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加强防范,确保运输储存安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持有效合同文本和《湖北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以及《定向供货资格证》副本,向市公安局申报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向市区运输货物。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设有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不低于200平方米容量的专业储存仓库。专业仓库必须配齐安全有效的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备,并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烟花爆竹代批及零售点必须专库储存、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烟花爆竹代批及零售点存放量不得超过20箱和2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