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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 拟订办事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员;
  (六)非理事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长名单应报上海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律师协会根据行业自治管理的需要,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负责开拓律师业务领域,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规划与规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律师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和律师执业准则;
  (三)纪律委员会负责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处理对律师的投诉;
  (四)业务研究与执业培训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律师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五)外事委员会负责开展上海律师的对外交流;
  (六)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行业内部执业纠纷;
  (七)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
  (八)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络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九)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律师协会资产和会费收支;
  (十)文体委员会负责组织律师文化体育活动。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会长、副会长兼任,副主任一般由常务理事兼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业务研究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研究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顾问。

第九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九条 律师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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