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名单应报上海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 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 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担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换届,新任监事不少于新一届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执业律师担任。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长名单应报上海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律师协会预决算。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