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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发布日期:2007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2年4月13日上海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发挥上海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律协或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上海律协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上海律协接受上海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上海律协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上海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为上海律协的个人会员。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律协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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