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炭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炭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78号)


南漳、保康县人民政府,宜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炭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1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煤炭关井压产工作成果,现结合当前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关闭煤矿的六条标准,坚决予以关闭。高硫高灰分煤矿,凡未采取降硫降灰分措施的也应予以关闭;拟保留但需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限两个月内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逾期未领取的要予以关闭。

  二、凡已领取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而没有安装主扇(抽风机)的煤矿,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先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限其一个半月内安装完毕,逾期未安装的,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其他有严重隐患的煤矿,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三、在关井压产期间,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煤矿,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煤炭、地矿、工商、监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矿区范围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对非法恢复生产的煤矿要从严惩处,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将关井压产与整顿经营秩序结合起来,采取措施,切实制止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