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正常用水,根据国家《
城市供水条例》、《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储存、加压设施,将城市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供水储存、加压后,再向单位和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规划、建设、生产、管理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五条 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