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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

  (六)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行业内部执业纠纷;
  (七)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
  (八)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络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九)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律师协会资产和会费收支;
  (十)文体委员会负责组织律师文化体育活动。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业务研究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研究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顾问。

第九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律师协会组织专门部门受理对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违规事项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管理规章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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