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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长名单应报上海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七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九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  拟订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员;
  (六)非理事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名单应报上海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根据行业自治管理的需要,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负责开拓律师业务领域,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规划与规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律师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和律师执业准则;
  (三)纪律委员会负责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处理对律师的投诉;
  (四)业务研究与执业培训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律师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五)外事委员会负责开展上海律师的对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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