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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

  第二十八条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名单应报上海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  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  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实施监督;
  (五)  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所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监事会应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通报律师代表团。
  第三十四条 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本届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换届,新任监事不少于新一届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执业律师担任。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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