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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换届一次。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  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六)  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七)  听取近期律师工作的情况通报;
  (八)  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或代表候选人,决定上海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上海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九)  决定律师协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十)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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