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换届一次。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 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六) 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七) 听取近期律师工作的情况通报;
(八) 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或代表候选人,决定上海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上海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九) 决定律师协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十)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